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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总数  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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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X3389

> 相反你却在否认楼主和当事民警的做法

你读一下原文第五段?作者 76 楼的回复?到底是谁在胡搅蛮缠?你比别人民警懂法?

> 我一直强调的是基本的道德教育和尊重他人财产,这与「有选择的合法」完全是两回事。

放屁,你一直强娃偷东西就符合你从百科上找到的刑法犯罪定义。然后我问你刑法那么多章节,是否还需要考虑盗窃之外每一条都给娃讲,你又不愿意了。你这不是 “灵活的主观选择合法” 是什么?

> 既然不关你的事,为什么要不断地进行毫无边际的延伸且发表毫无根据的评论?

既然别人点赞不关你的事,你凭啥说“卧槽,你这个观点还有 9 个感谢就离谱“?别人求你反驳了?

> 你根本不了解我的家庭情况

我为什么要了解。我只是看戏猜剧情。哈哈哈
@HFX3389

上一个回复,少打了个主语,我。抱歉。

你可以否认一切,你有你的自由,你觉得「有选择」的合法能符合你的标准就行。关我屁事。

我只是觉得,你的娃大概率长大会抱怨 原生家庭 问题。
135 天前
回复了 xujiabin 创建的主题 随想 原生家庭的影响
这一代人的确有资格、有条件可以怪原生家庭,那原生父母又怪谁呢?
@HFX3389 你前面贴的最高法都不在乎,还轮得到这个?你在乎就多在乎点。别给娃下载盗版影视作品哦。否则这也是盗窃呢。你在国内上 v 站,也是盗用了信道进行非法国际联网吧?别回帖了。销号做个老老实实的公民哦。
@HFX3389 哦哦那无所谓了。 你觉得对儿童动(用)刑(法)合适你就觉得吧。加油。
@HFX3389

> 是为了分清你的「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和「独自占有」,不是为了教育孩子。
> 对孩子的教育应该使用他们能理解的语言和概念,而不是照搬法律条文。


说的太对了,兄弟。你纯粹就是来杠概念。“不是为了教育孩子” 这句话标黑加粗。

本来打了一大段,我也不想回复你了。
@HFX3389

> “紧急避险”你不懂吗?怎么的?你干脆不如再把“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昆山反杀案”也延伸出来讲讲?「转移话题」真是你的拿手好戏,就喜欢偏离原本讨论的家庭教育和盗窃概念的主题。

我的确不懂。所以紧急避险如何跟孩子区分?你快翻下法条

> 你认为「托管老师反映孩子偷拿了托管班用来奖励孩子的小马宝莉卡包」属于“紧急避险”么?

如果孩子不能占有这个玩具,就要跳楼,算不算紧急避险?不要笑,这样的事还真发生过。这样的孩子你如何去教育?

> 你去找你老师啊,找你家长和对方家长啊,找我干吗?

如果外人就是不称职,你如何从法律理论层面安慰你的孩子?

> 诚实、善良、勇敢、责任心这很难举吗?

他们分别对应刑法上哪些条款?你是否每次教育都从刑法上找到论据作为支撑?

> 引用法律定义只是为了在讨论中澄清概念

法律定义非常严格精确,你是否每次给孩子解释都会找到最新版本的法律定义和判例?否则你不也就是个百科党?

> 而且你又「二极管思维」和「滑坡谬误」!

每次教育孩子都拿法律条款,这无非就是利用了和孩子的不平等关系吓唬人罢了。你这种教育方式和“小心警察来抓你”有啥区别?

> 难道教育盗窃概念,就必须教育所有法律概念?

从你的口气来看是的,你心目中法律地位是神圣而又高于一切的。

> 1. 为什么你认为在本推文中“独自占有”比“盗窃”更合适?

这是我的解释。独生子女就这点毛病。多几个兄弟姐妹就没这毛病。

> 2. 根据这 200 楼的讨论我还是不知道为什么你认为 为什么将"盗窃"定义为"独自占有"?

我没有向你解释的义务,你又不是我娃。

> 3. 如果是你的孩子的「托管老师反映孩子偷拿了托管班用来奖励孩子的小马宝莉卡包」你会怎么处理?

这一点可以解释。拿东西要付出相应的成本。比如除颤仪那事,如果是你的至亲,那么冒着被指责盗窃的风险是值得去拿的。

> 4. 根据你复制的理论你是怎么区分“盗窃”、“使用窃盗”“偷用”的?

小孩子没必要讲那么多成年人发明的概念。东西,特别是商品是拿来交换的。交换是有成本的。

> 5. 你是否同意理解并尊重他人的财产权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同意。但是不值得跟小孩解释

> 6. 请问如何在不使用法律概念的情况下,有效地教育孩子理解并尊重他人的财产权?

商品是拿来交换的。交换是有成本的。

> 7. 为什么你认为「所有权是邪恶的私有制发明的」?

这是调侃马恩那一套东西。。

> 8. 你如何佐证「人天性就是分享的,东西都是拿来就用」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我这里的天性,就是指排除后天教化和约束,人的矇昧状态。如果一个人生下来不知道去拿东西,那他就会挂掉。如果一个人看到一个快挂掉的另一个人,他也会明白如果不拿东西,比如食物,就会挂掉。着就是天性。

这里的东西不仅是食物,现代欲望社会也有可能是「卡包」

> 9. 请问"不问自取视为偷"和"用人物,须明求,傥不问,即为偷。"这个道理能不能推广,如果不能,应该如何划定范围。

不认识这几个字。不想了解,关我屁事

> 10. 在 171 楼你为什么曲解马恩的说法,无视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

你可以解释下你怎么直解并且有视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的?

> 11. 相同在 171 楼为什么你会形成「穷的时候,东西得靠抢的时候,人才会产生自私和所有权」这一概念?

很简单。东西稀缺了才会偷抢。如果「卡包」人手 100 份,还会发生这烂事吗?这里的卡包可以替换成任意东西。

> 12. 你在 184 楼的关于"托管班用来奖励孩子的小马宝莉卡包"的所有权问题,为什么认为这些卡包是"(迟早)要给孩子们的"。

所有权就是个社会契约,成年人之间的约定。我再跟你说直白一点,如果一个娃十分想要卡包,托管班老师就是硬气,打死不给,孩子出了事,你猜社会舆论会倒向谁?

> 13. 你在 187 楼为什么认为教育孩子关于盗窃的概念会妨碍孩子的成长?

因为很多成年人发明的破玩意并不具有可解释性。就拿盗窃这例子,窃国这例子你也懂。再举一个例子,信陵君窃符救赵。

> 14. 在 188 楼虽然我承认了但我想问为什么你认为我

年纪大了看的人多了。。。

> 15. 191 楼既然费用已经作为托管费交给托管机构了为什么你会得出「所以这卡包怎么就变成“和托管老师”了?」

因为你脑子里觉得某件物品一定属于某个「人」这个潜意识也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卡包属于托管机构的股东,一个并不存在的「法人」

> 16. 在 193 楼的问题「你把帖子里的「小马宝莉卡包」认为是“钩”还是“国”?按照你认为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来说,你认为楼主孩子是该“诛”还是该“侯”?」

这个例子只是说明法律意义上的盗窃,如果你按这个严格教育孩子,只会限制孩子。首先你孩子发展上限也就侯级以下了。

> 17. 相同在 191 楼为什么你认为「看来在我心目中,法律也就是个婊子嘛。怎么舒服怎么来。」?

啊,那不然呢?

> 18. 在 194 楼中你为什么忽视"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主动带孩子去找民警"、"卡片现金价值"、"孩子'作案'的动机"等客观情况?

忽视什么?需要重视啥?

> 19. 在 194 楼为什么你要从家庭教育延伸到「看片安全吗?翻墙安全吗?你手机安装反诈 app 没?」?

因为很搞笑的是,盗窃拘留的时间还不如这些长。

> 20. 你在 196 楼里为什么按照刑法「盗窃」罪名教育孩子就需要让孩子背诵整部法典、判例库、通过法考?

你喜欢的事,你就多做。做到吐

> 21. 为什么你不断将讨论延伸到不相关的话题,而不是专注于原帖的家庭教育问题?

因为你抬起法律大棒以为开无敌了。。结果你无敌了,兄弟。

> 22. 为什么你认为教导儿童关于盗窃必然会导致教导他们所有的法律概念?

很好,你问到了问题的关键。所以你觉得哪些法律条款值得教,哪些不值得?你的选择标准是什么?

如果没标准,你所谓的「卧槽,你这个观点还有 9 个感谢就离谱」是不是也就嘴 high ?
@HFX3389

> 而是为了澄清'盗窃'的准确含义

哦。然而这又有什么用呢?孩子记得住吗?我就给你举个例子 “浦东拒借除颤仪医生被停职” ,你去搜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如果现在换成你快挂了,你的子女按照你的教育理念,要不要「盗窃」 这个除颤仪?

> 我也是受害者,我也丢过东西

你是受害者不排除你也是加害者啊。我小时候见过同学拿我东西,理由是因为他的东西也被别人拿了而且老师不追究。你用你那套严丝合缝的理论解释下这现象?

> 所以「盗窃」 这个概念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和社会规范,理解并尊重他人的财产权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这句话很好啊。那么你列举一下其他你觉得基本、基础的道德规范呢?

还是说你就只会教育「盗窃」这一种刑名值得特别说说?

最后这个问题其实是问你,你孩子每次犯了事你都会去翻刑法找下理论依据?
@HFX3389 不滑坡啊。

你教育孩子 「盗窃」 是因为法律这样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条条框框,你甚至花了大量篇幅论证我的定义是错误的,——你是否承认?

那么我很自然的好奇,你是否准备按照法律严格规定的其他违法去全面教育孩子?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可不仅规定了「盗窃」,还有别的更多的更严重的罪。 这是第二个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希望看到你明确 yes/no 的回答。我之前之所以这么问你,是按照你回答 yes 的假设去说的。如果第二个问题你回答 no ,那么我想知道,为啥对你来说,「盗窃」 显得如此特别和重要,以至于必须单独跟孩子讲清楚?莫非老哥是有亲身经验?
@HFX3389 就事论事,你要按照 刑法「盗窃」罪名教育孩子,干脆给孩子买几部法典全部背下来吧,最好再把判例库也背一背。都做到这份上了,要不直接让孩子过法考吧。

你反对吗?谁反对就谁就不客观。
@HFX3389

> 而是引导他们安全成长的指路标

看片安全吗?翻墙安全吗?你手机安装反诈 app 没?
@HFX3389 补上 at 。。哈哈哈

还是那句话,没必要跟孩子纠结刑法的准确定义。成年人比如你都很难纠结准。
> 你承认“卡包当时的物品所有权就是托管机构和托管老师”么?就搁这顾左右而言他,能说回本贴么?

包含了场地租赁、员工工资、教材费用、水电费用等等。所以这卡包怎么就变成“和托管老师”了?

> 无论什么情况,「偷窃」就是「偷窃」
> 我不认为“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是错的

你和你自己先打一架?


> 正是因为当事民警清楚家长想要什么

所以你也觉得,这个时候执法者可以根据受众灵活释法了?

哈哈哈。。看来在你心目中,法律也就是个婊子嘛。怎么舒服怎么来。
@HFX3389 原文有一句话

> 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这些事情方面显然有不少经验,严肃地教育了孩子,但并没有讲任何伤害孩子自尊的话

你好好想想吧。换你是民警,你不对孩子飞龙骑脸了?

你不是坏人,但一定是很容易在某种体制运作下,无意中参与作恶的那种。
@HFX3389 总结起来就一句话,没必要把成年人的条条框框加到孩子身上。LZ 这种做法我觉得过火了,你的这种死扣概念的做法不利于孩子成长。

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这些都是成年人共同体的想象和对现实的妥协。并不是什么真理。
> 你凭什么将自己的想法加在别人身上?你问过楼主托管班里的家长们和孩子们吗?

那么问题来了,你又问过了吗?你怎么判定别人“不是”这么想的?

同样的话回你,你怎么又“妄自揣测”和“臆想”了呢?你怎么确定我“没有”问过楼主托管班里的家长们和孩子们呢?

> 万一这个奖励取消了呢?

你这个杠得不行。你应该学习下拳法这样描述:万一奖励事后又反悔了呢?算偷吗?

> 哟,你怎么知道是家长付的费

这个都要杠的吗?市场上的托管班,所有支出,不从家长的付费里来,还能从哪里来?

> 这些卡包当时的物品所有权就是托管机构和托管老师

终于知道加一个“和”了。。。有进步哦,已经超过了全国 1%的网友了。加油。

> 你懂什么叫“客观原因”了吗?因为打仗了还打不过

如果家长能打得过托管班就可以偷了吗?

> 你怎么能罔顾事实?

要说事实对吧,你爷爷那一辈算不算从 KMT 手里偷了中华民国?
@HFX3389

> 就好像帖子里的“小马宝莉卡包”是“托管老师”的

并不是。孩子和家长都觉得这就是(迟早)要给孩子们的。(原文第一段)

现实操作里,如果你张口要,这玩意也是能要来的。

托管老师和托管机构只是雇佣关系,你怎么就绝对的卡包是“属于”老师的?

> 如果公司是我的呢?如果公司允许呢?如果我是放年假呢?

按你这么说,托管班的所有奖品(原文第一段) 都是家长付的费啊。

就如同慈禧太后支付了软件版权一样?哈哈哈哈

> 这跟本帖有什么关系吗?

无法回答所以切割关系对吧。

笑死了。。。。。
> 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百科

> 这具备了不法所有意图

你说的这个“法”,是否要考虑你之前也提到过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办公室只有你一个人,你想使用同事购买的仅同事自己使用的微波炉热一下饭菜

哈哈哈,你算不算偷了公司的电?不出意外刷 v 站不是你的工作吧,属不属于偷了公司的时间摸鱼?

> 我不认为“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是错的

很好。那么 窃国者侯 ,这个道理能不能推广?不能的话你划定一个范围呢?
@HFX3389

> 你咋不拿百度百科呢

任意的百科都可以。只要能自圆其说对不对。

> 你认为“太想拥有全套了”是「不具备不法所有意图」和「物主的支配权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吗?

你觉得什么情况算 “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 呢?

> 另外为什么你赞同

我并没有赞同,我想听你掰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这句话为啥是错的?

你逻辑牛逼你多说点。
@HFX3389

> 我可是打了这么多字还有最高院的文章,你怎么不反驳最高院呢你?

我知道你很洋洋得意,对高院的论据很是自信。猜你多半还在读书,或者毕业不久,信奉的是 圣人立法,海专精算,可能你都没听说过 海专精算这个典故,我就给你贴一下:

至于这 138 亩地,它究竟是用作耕地、湿地还是森林,这是北京市设计单位海量的顶尖技术人员计算设计出来的,他们当然比我懂,更比你懂。我唯一可以明确告诉你的是,为了北京城市的存续和北京市民的生存,这 138 亩唯独不能盖成房子。

我对这些顶级权威怎么看呢? ctbz 呗,一把梭。

你想讨论理论,我也刚好去查了一眼理论

偷窃犯罪为能认知其为他人财产(不包括真的误认为是自己的财产而取走,但如果发现仍应归还),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可是,至于行为人不具备不法所有意图,而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且物主的支配权没有受到超出一般人所容许的损害,则属于学理上之“使用窃盗”,也就是“偷用”,这种条件下是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行为,故不一定在刑法规定范围,但可能算是侵害别人使用权益的民事侵害行为,就要根据物主的想法来定义侵害程度。

不知道你怎么理解这段话。我可能理解不是特别灵活,但是一个感受就是,不要用成年人的硬逻辑去套儿童。

你要继续杠下去我觉得也没啥意义,我送你一句老祖宗智慧作为结束: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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