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pability 指“有罪责/应受谴责的程度”,常用于法律与伦理语境,强调一个人对错误行为所负的责任与可归咎性。(也可泛指“该受责备的状态/性质”。)
/ˌkʌl.pəˈbɪl.ə.ti/
He denied any culpability in the accident.
他否认自己对这起事故负有任何罪责。
The investigation weighed intent, negligence, and the chain of events to determine the manager’s culpability.
调查综合考量了主观意图、过失以及事件因果链,以判定该经理的罪责程度。
来自拉丁语 culpabilis(“应受责备的、可归咎的”),与 culpa(“过错、罪责”)同源;后经法语进入英语,并形成抽象名词后缀 -ity,表示“……的性质/状态”,因此 culpability 即“可归责/有罪责这一性质”。
该词更常见于法律与伦理写作,也会出现在法庭题材与社会现实文学中。常被引用或可检索到的经典英文文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