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了团体的约束,个人的自我堕落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一个社区里面大部分人都经常性地作出“堕落”性质的行为时,这个社区也会走向堕落。所以要做好网络社区,至少要在社区以内形成有社会学效用的团体。
第一点:失去了团体的约束,个人的自我堕落是不可避免的。
联系实际的论证:
宅男宅女,这一类人,因为沉浸于其特殊爱好,并且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他们维持了某种程度的社会联系,但同时也可以切断社会或者其他社会群体对其真实个人身份的道德评价。所以“宅男宅女”群体中的个体,经常会作出很多令社会上的人认为是“堕落” 的行为。但同时“个人自由”成为了道德上保护这种堕落的基本原则。
纯理性论证:
前提假设,个体行为的决策在 潜意识 中受他人评价和社会道德的约束,这些评价和约束的作用点是 个体在团体中的身份。因此,如果可以有效减弱他人和社会对个体决策的影响,或者评价和约束无法作用与个体所拥有的唯一真实社会身份,该个体将可以作出更多“不受道德约束和评价”的行为,即所谓堕落的行为。互联网上的身份一般情况下是虚拟的甚至匿名的,并且互联网上的评价者也是虚拟的或者匿名的,因此很难对个体真实身份的道德评价产生影响。
第二点:当一个社区里面大部分人都经常性地作出“堕落”性质的行为时,这个社区也会走向堕落。
纯理性论述:
“堕落”行为一般是非蓄意的,源于对“本我”的约束放松,例如谩骂,发泄性的言论,以及相对于更高道德要求下的从众、谄媚等行为。这些行为将无可避免地将负能量传递到整个社区,进而让整个社区显得“堕落”。
事例性论述:
例如各大门户跟帖中的“地域狗”,知乎中的“轮带逛”等无意义的评论,“抖机灵”的答案。
第三点:要在社区以内形成有社会学效用的团体
有社会学效用的团体,一般对团体成员有特定的要求,并且需要明确团体成员负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这样做同时也是构造一种新的个体在群体中的身份认可。
此前的社区并非没有这类产生社会学效用的机制,例如论坛管理员,贴吧中的吧主之类。但由于意识形态上的限制,一般来说,这些管理员和吧主并没有一种 优胜劣汰 的机制对其行为进行限制。
而 单方面的对一般团体成员的约束效果会退化,并产生某种意义上的渎职腐败现象产生,这是一种可以预期的经济学现象。
因此,在互联网上构造有社会学效用的团体,还应该包括对一般团体成员对特权团体成员的约束。